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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青岛市黄岛区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例,男女双方看似是谈恋爱,但实际上女方竟然连男方的身世姓名都不知道,女方怀孕流产后对男方进行了起诉要求赔偿,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到底发生了什么!40岁的李某离异后孤身一人,通过某交友网站,偶然间结识了比自己小14岁的男子赵某,彼此均有好感,性格也很投缘,便开始了交往。随着感情的加深,两个月后,二人相约来到赵某家中,并发生了性关系。几个月后,李女士竟发现自己怀孕了,随即发短信给赵某告知其已怀孕,要求赵某尽快结婚,赵某并未予回复。心急的李女士遂找到赵某家中,赵某却拒不开门,并称李女士怀孕与自己无关,不应该找自己负责任,不会与其结婚。李某感觉到赵某是在玩弄自己,心想两人年龄差距大,自己是遇上骗子了,愤怒,懊悔,羞愧,李某心里五味杂陈,无奈之下选择报警。报警之后,通过派出所调查鉴定发现赵某告诉自己的姓名都是假的,也坚定了李某的想法,赵某是在玩弄自己的感情。惨遭欺骗的李女士,无奈选择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并引发了妇科炎症,不仅误工在家无法上班,还支出了一定的医疗费。然而,另一边,赵某却很快与他人结婚了,这一消息如晴天霹雳般砸到了李女士头上,李女士心中郁闷不平,精神受到了极大打击。身体康复后,李女士越想越觉得不能就此善罢甘休,便起诉到法院,控诉赵某对自己的欺骗,要求赵某赔偿其医疗费、误工费、精神抚慰金等损失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系人格权纠纷。赵某在与李某交往期间导致李某怀孕并流产,同时又与他人结婚,足以说明赵某对李某存在欺骗,其行为不仅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,诚实信用和道德准则,给李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,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。虽然被告否认原告怀孕与其有关,但结合二人发生性关系的时间以及原告告知被告怀孕的时间来看,原告的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,依法应予支持。原告人工流产后出现的病症与被告导致其怀孕具有关联性,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、误工费损失。原告因做人工流产、术后病症及恋情无疾而终等,均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伤害,被告应支付一定的精神抚慰金。综上,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《民法典》颁布后,首创在法典分则编中设立人格权编,突出保护“人的价值”,体现了我国《民法典》“以人民为中心”的立法理念。“性权利”属于人格权范围下,这是基于人身权益所发生的一个民事权益,应当予以保护。法官提醒,在择偶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,以谨慎、理性的态度去了解对方的个人情况再进行交往。如遇类似欺骗,要注意保留证据,如聊天记录、录音等,在出现纠纷时可作为证据进行维权。同时也希望男女双方在诚实守信、遵守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交往,杜绝骗财骗色的行为,否则感情问题会变成侵权纠纷,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文章来源:山东高法